内蒙古腾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腾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622执恢70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腾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准格尔旗薛家湾镇1号公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慧军,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山东省蓬莱市。

被执行人***,男,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山东省蓬莱市。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腾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4日作出(2012)准商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我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19年6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于2019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19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控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信息,通过工商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山东省蓬莱市的房屋已抵押,无法进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均无财产登记信息。于2019年9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硕

审判员  巴图

审判员  张霞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柳佳

本裁定援引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定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注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