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腾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腾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某某、某某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准法执字第1070-1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腾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准格尔旗薛家湾镇。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月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山东省蓬莱市紫荆山街。
被执行人**玥,男,汉族,1978年3月27日出生,蓬翔公司内蒙古区域经理,现住山东省蓬莱市登州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准商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玥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发动机号为1110F004457蓬翔牌自卸车一辆进行价格评估、拍卖,二次流拍后价格为11.3225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所有的发动机号为1110F004457蓬翔牌自卸车一辆作价11.3225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腾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抵偿***所欠车款。发动机号为1110F004457蓬翔牌自卸车一辆,车辆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人内蒙古腾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腾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项仅适用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奇明生
审判员  马立兴
审判员  赵 硕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黄 雷
本裁定援引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