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泰瑞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泰瑞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824民初1348号

原告:**,现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

被告:内蒙古泰瑞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泰瑞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8233元,减半收取计411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照那斯图

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巴德玛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