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泰瑞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内蒙古泰瑞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824民初1348号

原告:**,现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

被告:内蒙古泰瑞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泰瑞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8233元,减半收取计411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照那斯图

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巴德玛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