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5民终4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市佳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佳商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蔚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富利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利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内蒙古典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泰瑞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瑞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2,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一局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现住甘肃省高台县。
原审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电气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蒙古族,该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上诉人****市佳佳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市富利劳务有限公司、内蒙古泰瑞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市人民法院(2019)内0581民初2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市人民法院(2019)内0581民初22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市佳佳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9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永胜
审判员 白云飞
审判员 王琳琳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