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民辖终1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玉泉区闽吉建材经销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东侧。
经营者:陈金池,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湄洲镇莲池村上莲池1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巍,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娟,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83号甲号。
法定代表人:朱广侠,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内蒙古泰瑞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长春东街今典花园北门办公楼3层。
法定代表人:王进朝,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玉泉区闽吉建材经销部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内蒙古泰瑞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0)内0104民初1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玉泉区闽吉建材经销部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0)内0104民初101号之一民事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事实与理由:针对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法院经审查认定本案作为买卖合同纠纷,其被告即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而该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因此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是错误的。因为,本案作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为内蒙古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而合同履行地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因此,内蒙古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对该案件均管辖权。而玉泉区闽吉建材经销部作为原告,当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其有权选择案件的管辖法院。因此,玉泉区闽吉建材经销部请求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故一审法院依据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所提的管辖权异议将本案移送至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蔚堃
审判员 蔡世杰
审判员 张蒙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乌日汗
书记员 解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