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泰瑞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821执1436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48年4月14日生,汉族,住五原县。
申请执行人:***,女性,1955年9月1日生,汉族,住同上。
申请执行人:光明,女性,1988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同上。
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性,2008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同上。
申请执行人:王某2,男性,2011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同上。
被执行人:张勇,男性,1981年9月25日生,汉族,住五原县。被执行人:内蒙古泰瑞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8025788560836,住所地临河区长春街。
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王进朝,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011971××××××××。
被执行人:杨卓衡,男性,1992年5月15日生,汉族,住五原县。。
本院在执行***、***、光明、王某1、王某2与张勇、内蒙古泰瑞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杨卓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采取了网络查控,执行到位419646.75元通过网络查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无存款,经过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已采取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被执行人张勇有房产登记信息该房产有抵押、有查封,我院已轮候查封,不宜处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宁
审判员 燕晓红
审判员 郭丽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白定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