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821民初172号
原告:**1。
原告:**,住五原县。
原告:**。
原告:**2。
法定代理人:**。
原告:**3。
法定代理人:**。
以上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姚某,系内蒙古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住五原县。
委托代理人:李某(系张某叔叔),住五原县。
被告:内蒙古泰瑞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瑞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5788560836。
法定代表人:**4,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系内蒙古扬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住五原县。
原告**1、**、**、**2、**3与被告张某、泰瑞公司、杨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苏黄柱
人民陪审员 许文光
人民陪审员 李永新
二0二0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