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泰瑞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1与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821民初172号

原告:**1。

原告:**,住五原县。

原告:**。

原告:**2。

法定代理人:**。

原告:**3。

法定代理人:**。

以上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姚某,系内蒙古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住五原县。

委托代理人:李某(系张某叔叔),住五原县。

被告:内蒙古泰瑞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瑞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5788560836。

法定代表人:**4,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系内蒙古扬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住五原县。

原告**1、**、**、**2、**3与被告张某、泰瑞公司、杨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苏黄柱

人民陪审员 许文光

人民陪审员 李永新

二0二0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