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524民初2836号
原告:***,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才音毕力格,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蒙古族。
被告:内蒙古泰瑞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长春东街今典花园北门。
法定代表人:王进朝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才音毕力格、内蒙古泰瑞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才音毕力格、内蒙古泰瑞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被告才音毕力格、内蒙古泰瑞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00元减半收取177.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淑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俊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