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泰瑞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才音毕力格、内蒙古泰瑞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524民初2836号

原告:***,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才音毕力格,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蒙古族。

被告:内蒙古泰瑞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长春东街今典花园北门。

法定代表人:王进朝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才音毕力格、内蒙古泰瑞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才音毕力格、内蒙古泰瑞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被告才音毕力格、内蒙古泰瑞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00元减半收取177.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淑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俊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