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宁0202执17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大榆树沟煤炭产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与石嘴山市大榆树沟煤炭产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房屋、车辆、股票、保险、各商业银行账户等)进行查询,1、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2、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号,×××号,未实际控制车辆。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过与申请人谈话告知执行情况并询问财产线索情况,申请人未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大榆树沟煤炭产销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人偿还案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审判员 胡 斌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