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大榆树沟煤炭产销有限公司

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石嘴山市大榆树沟煤炭产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宁0202民初2791号 原告: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负责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力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联合(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嘴山市大榆树沟煤炭产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石炭井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武口区政府)与被告石嘴山市大榆树沟煤炭产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榆树沟煤炭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无法采用直接、邮寄等方式向被告大榆树沟煤炭公司送达诉讼材料,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12月2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大武口区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大榆树沟煤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武口区政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大榆树沟煤炭公司向大武口区政府支付已经垫付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款7121022.81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大榆树沟煤炭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大榆树沟煤炭公司自2013年10月至2016年10月19日,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15万吨/年生产规模采煤。2016年12月,因国家要求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进行整改,2017年6月,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党办发(2017)61号)要求,依据“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大武口区政府监督大榆树沟煤炭公司积极落实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主体责任,大榆树沟煤炭公司上报施工方案,保证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复的方案要求施工。大榆树沟煤炭公司所辖采区及井工矿均在整改范围内。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期间,大武口区政府多次催促并要求大榆树沟煤炭公司提交治理方案以完成矿山环境治理,而大榆树沟煤炭公司拒绝治理整改。大武口区政府依法依规向大榆树沟煤炭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大榆树沟煤炭公司拒绝签署《煤矿关闭退出补偿和生态恢复治理协议》。虽然大榆树沟煤矿现已关闭,但该企业2017年怠于治理已经破坏的生态环境,严重影响了***一体化整治进行。鉴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时间紧,任务重,在协商无果的基础上,2017年11月,大武口区政府经会议研究决定,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石嘴山段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相关工程招投标方式的意见》文件相关规定,委托两家第三方公司即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华瑞星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代为对大榆树沟煤矿开展了生态恢复治理。2018年4月24日,大榆树沟煤炭公司恢复治理项目通过市级、自治区级阶段性验收。同时产生该项目生态恢复治理费用7121022.81元,大武口区政府已经履行垫付义务,为了防止国家财产的损失,大武口区政府依法向实际责任人大榆树沟煤炭公司行使追偿权,追回垫付款项。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国家的财产权益,防止国家财产损失,大武口区政府依法行使追偿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支持大武口区政府的全部诉讼请求。 大榆树沟煤炭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大榆树沟煤炭公司未提交证据。对大武口区政府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采矿许可证;《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文件(宁党办[2017]61号);《关于依法关停宁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及相关设施的通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国土资源厅牵头整治任务资料移交清单(第一批)》;《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关停宁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及相关设施的通告》。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这些证据予以采信。 《关于尽快开展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整治指通[2017]43号)》;《情况说明》;《关于***自然保护区清理整治新增20***整治任务分工的通知》(***整治指通[2017]13号);《关于尽快实施宁夏石嘴山市大榆树沟煤炭产销有限公司煤矿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整治指通[2017]69号)及送达回执表;《关于抓紧开展大榆树沟井工矿关闭退出和生态恢复治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快大榆树沟露天采区生态恢复治理的通知》(***整治指通[2017]93号)及送达回执;《关于加大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施工机械投入的通知》(***整治指通[2017]106号)及送达回执表;《关于大榆树沟煤矿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施工机械投入的通知》(***整治指通[2017]122号)及送达回执单及微信截图打印件。大武口区政府送达的相关材料有送达回执,送达回执上有大榆树沟煤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大榆树沟煤炭公司的工作人员***签字、无人员签字的送达回执注明了“拒收”且有现场拍照或通过微信方式将相关材料拍照主要发送给**、***;情况说明载明大榆树沟煤炭产销有限公司(大榆树沟煤矿)矿区涉及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保护区外有国有林地,上述矿区均属于整治点等。这些证据可以证实大武口区政府就涉案生态恢复治理工程的开展及进度等向大榆树沟煤炭公司履行了催告通知义务等相关事实,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 《关于石嘴山市大榆树沟煤矿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施工程现施工单位清场退出的通知》(***整治指通[2017]125号)、送达回执表、微信打印件;《关于责令石嘴山市大榆树沟煤炭产销有限公司清场退出的通知》(***整治指通[2017]139号)、送达回执表、微信截图;《谈话笔录》、《约谈记录表》。大武口区政府送达的相关材料,无人员签字的送达回执注明了“拒收”且通过微信方式将相关材料拍照主要发送给**、***;《谈话笔录》中有**、***、大榆树沟煤炭公司工作人员张淼、***签字及捺印,《约谈记录表》中有***签字及捺印,且***出具了《大榆树沟井工矿清理整治承诺书》;《约谈记录表》中注明“被约谈人拒签”(注:被约谈人为**)。这些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达到大武口区政府的证明目的,即大榆树沟煤炭公司怠于治理、大武口区政府责令其严格按照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实施治理、大榆树沟煤炭公司未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整改落实、大武口区政府责令其清场退出等相关事实,本院对这些证据予以采信。 《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石嘴山段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采取邀请招标的请示》(**整治指发[2017]2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石嘴山段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相关工程招投标方式的意见》;《中标通知书》、《石嘴山市大榆树沟煤炭产销有限公司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委托治理合同》;《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关于宁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阶段性验收反馈意见的函》(**整办函[2018]2号);《***管理局关于大榆树沟煤矿等10家企业与保护区位置界定的复函》(**管函[2019]1号);《记账凭证及大武口区财政国库支付凭证》。以上证据能形成证据链相互印证,能够达到大武口区政府的证明目的,即大武口区政府就大榆树沟煤炭公司未治理的范围区域分别由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华瑞星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后委托治理,并经***工程咨询(天津)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对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定金额分别为3425505.88元、3695516.93元、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及宁夏华瑞星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治理后通过宁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大武口区政府在2018年11月13日为大榆树沟煤炭公司垫付煤矿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资金分别为3425505.88元(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3695516.93元(宁夏华瑞星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两笔合计7121022.81元等相关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大榆树沟煤炭公司自2013年10月至2016年10月19日止,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15万吨/年生产规模采煤。2017年6月20日,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作出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党办发(2017)61号),大榆树沟煤炭公司(大榆树沟煤矿)在整治范围内。随后,大武口区政府按照该通知要求,监督大榆树沟煤炭公司积极落实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主体责任。大武口区政府多次催促并要求大榆树沟煤炭公司提交治理方案以完成矿山环境治理,而大榆树沟煤炭公司拒绝环境整治。经大武口区***自然保护区清理整治指挥部多次下发文件催告通知,大榆树沟煤炭公司才陆续进场施工,但大榆树沟煤炭公司施工进度缓慢,大武口区***自然保护区清理整治指挥部根据工程进度继续多次以正式文件的形式督促其履行主体责任,要求上足机械,加紧治理,但大榆树沟煤炭公司均未按要求落实。 大武口区政府向大榆树沟煤炭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大榆树沟煤炭公司拒绝签署《煤矿关闭退出补偿和生态恢复治理协议》。 因大榆树沟煤炭公司怠于治理已经破坏的生态环境,2017年9月18日,石嘴山市***自然保护区清理整治指挥部作出《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石嘴山段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采取邀请招标的请示》(**整治指发[2017]20号),2017年9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作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石嘴山段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相关工程招投标方式的意见》。2017年11月5日,大武口区***自然保护区清理整治指挥部与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石嘴山市大榆树沟煤炭产销有限公司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委托治理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石嘴山段)综合整治机械施工工程(一标段)(石嘴山市大榆树沟煤炭产销有限公司煤矿1、2、3采区)。2017年11月5日,大武口区***自然保护区清理整治指挥部与宁夏华瑞星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石嘴山市大榆树沟煤炭产销有限公司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委托治理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石嘴山段)综合整治机械施工工程(二标段)(石嘴山市大榆树沟煤炭产销有限公司煤矿4采区)。上述两份合同还分别对大武口区***自然保护区清理整治指挥部、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华瑞星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为此,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华瑞星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代为对大榆树沟煤矿开展了生态恢复治理。 2018年2月5日,***工程咨询(天津)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作出两份《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分别载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石嘴山段)综合整治机械施工工程(一标段)建设项目审定金额为3425505.88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石嘴山段)综合整治机械施工工程(二标段)建设项目审定金额为3695516.93元。2018年4月24日,大榆树沟煤炭公司恢复治理项目通过市级、自治区级阶段性验收。为此,2018年11月13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向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生态恢复治理工程款3425505.88元,向宁夏华瑞星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生态恢复治理工程款3695516.93元,两项合计7121022.81元。大武口区政府认为,其履行了垫付生态恢复治理工程款7121022.81元的义务,其享有向实际责任人大榆树沟煤炭公司行使追偿权,追回上述垫付款项的权利。 另查明,2018年7月17日,宁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林政科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大榆树沟煤炭有限公司(大榆树沟煤矿)矿区涉及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保护区外国有林地…上述矿区均属于整治点,且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责任清单》中均已明确涉及保护区功能区划”。2019年2月12日,宁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作出《***管理局关于大榆树沟煤矿等10家企业与保护区位置界定的复函》(**管函[2019]1号)载明“…大榆树沟煤炭产销有限公司…占地范围全部或部分位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点位详细资料已列入各部门牵头整治责任清单及‘绿盾2017’自然保护区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台账中)…”。 再查明,据大武口区政府陈述:大武口区政府没有向大榆树沟煤炭公司支付过产能补偿款;大武口区政府曾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使用大榆树沟煤炭公司生态保证金等款项,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答复该笔款项已被大榆树沟煤炭公司支取。 本院认为,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在本案中,大榆树沟煤炭公司作为案涉煤矿环境治理工程的治理主体,大榆树沟煤炭公司应当对其在煤矿开采中造成的生态破坏进行恢复治理,在大榆树沟煤炭公司不履行治理责任时,作为具有监管责任的大武口区政府有权委托第三人替代大榆树沟煤炭公司进行治理,产生的治理费用应当由大榆树沟煤炭公司负担。经过大武口区政府多次催促,大榆树沟煤炭公司未进行及时治理,大武口区政府依法定程序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治理义务符合法律规定,现第三方已经实际对案涉治理工程进行了施工,大武口区政府已经向第三方支付了工程款合计7121022.81元,故大榆树沟煤炭公司应当向大武口区政府返还该笔垫付的工程款。大榆树沟煤炭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石嘴山市大榆树沟煤炭产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支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款7121022.81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648元,由被告石嘴山市大榆树沟煤炭产销有限公司负担。 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石嘴山市大榆树沟煤炭产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院特别提醒:当事人上诉的,应当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