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2021)宁02执异34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大武口区***清理整治指挥部),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法定代表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武口区***清理整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武口区***清理整治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
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大榆树沟煤炭产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法定代表人:**,石嘴山市大榆树沟煤炭产销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大榆树沟煤炭产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大武口区***清理整治指挥部)对本院2020年12月30日划扣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大武口区***清理整治指挥部)在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盛支行账户(60009847007000001)3153504.5元存款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大武口区***清理整治指挥部)称,案涉款项不属于可以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范围,该款属于产能专用补偿金,并不属于石嘴山市大榆树沟煤矿产销有限公司到期债权。当前石嘴山市大榆树沟煤矿产销有限公司和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大武口区***清理整治指挥部)对具体的产能补偿资金金额不确定,并且有争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到期债权。2017年,大武口区人民政府成立大武口区***清理整治指挥部,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依据“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开展***清理整治,石嘴山市大榆树沟煤矿产销有限公司煤矿在清理治理范围内。经核算,产能补偿资金为10500000元,按照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给予产能补偿的企业必须满足依法设立按期关闭的企业,且该资金专项用于关停退出企业的补助(含职工安置)和环境综合整治,专款专用、不得滞留和挪作他用。大武口区***清理整治指挥部依法依规向石嘴山市大榆树沟煤矿产销有限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石嘴山市大榆树沟煤矿产销有限公司拒绝签署《煤矿关闭退出补偿和生态恢复治理协议》,理由为石嘴山市大榆树沟煤炭产销有限公司不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并以此理由提起诉讼,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虽然石嘴山市大榆树沟煤炭产销有限公司现已关闭,但该企业2017年怠于治理已经破坏的生态环境,严重影响了***一体化整治进程,鉴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时间紧,任务重,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2017年11月,经会议研究决定,大武口区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石嘴山段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相关工程招投标方式的意见》文件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代为对石嘴山市大榆树沟煤炭产销有限公司开展了生态恢复治理,并通过市级、自治区级阶段性验收,产生治理费用7121022.81元,该笔整治费用依法应当由石嘴山市大榆树沟煤炭产销有限公司承担,大武口区***清理整治指挥部暂予垫付。同时,石嘴山市大榆树沟煤矿产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以经营困难等理由向大武口区政府借款,政府为了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先后借给石嘴山市大榆树沟煤矿产销有限公司4000000元,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综上所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划拨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大武口区***清理整治指挥部)在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盛支行账户的3153504.5元存款无法律依据,该款属于国家能源产能专用补偿款,不能用作偿还债务,请求返还已经划拨的3153504.5元。
本院在执行(2020)宁02执73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大榆树沟煤炭产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9)宁02民再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11日向大武口区***自然保护区清理整治指挥部发出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20年6月28日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财政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于2020年8月12日分别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财政局、大武口区***自然保护区清理整治指挥部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于2020年12月30日划扣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大武口区***清理整治指挥部)在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盛支行账户(60009847007000001)3153504.5元。(2020)宁02执73号裁定书载明: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大榆树沟煤炭产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3153504.5元)(含执行申请费3359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另查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石榆煤发字[2017]4号《关于上报“石嘴山市大榆树沟煤炭产销有限公司大榆树沟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请示》、宁国土资发《关于石嘴山市大榆树沟煤炭产销有限公司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批复》、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财(预)发﹝2017﹞431号《关于支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宁党办﹝2017﹞6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石嘴山段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相关工程招投标方式的意见》、《关于依法关停宁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及相关设施的通告》、《中标通知》二份、《石嘴山市大榆树沟煤炭产销有限公司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委托治理合同》二份、《关于宁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阶段性验收反馈意见的函》、石财大函﹝2019﹞27号《关于开设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普通专户的批复函》等文件,困难申请五份、借条五份、授权委托书五份、记账凭证五份、大武口区***自然保护区清理整治指挥部会议纪要2019·第一期一份、2020宁02执7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份、2020宁02执73号调查函(回执)、2020宁02执73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送达回证等复印件证实其异议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分别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财政局、大武口区***自然保护区清理整治指挥部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大武口区***清理整治指挥部)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既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相应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大武口区***清理整治指挥部)针对本院正在执行的到期债权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证据证明其与石嘴山市大榆树沟煤炭产销有限公司之间尚有相关纠纷。故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大武口区***清理整治指挥部)提出的异议属于对本案中的到期债权有异议,本院不应继续执行该债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止对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大武口区***清理整治指挥部)在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盛支行60009847007000001账户的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 敏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建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零一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