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2民初7426号
原告:江西震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大道南昌民营科技园内建材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593755598W。
法定代表人:罗春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礼光,系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510345607。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芙蓉,系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710444383。
被告:***(江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洪都北大道**(**商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84670130。
法定代表人:TanWernYuen,系该分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震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江西震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庭外达成调解为由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震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震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61元,退回原告261元。
审判员 王玉珍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