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震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震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2执恢4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震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创业西路228号3**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593755598W。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2月12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申请执行人江西震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赣0112民初20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暂未实际控制,无房产,银行存款较少,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金125000元和利息,案件受理费2800元和执行费。至2022年12月25日未有执行款到位。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 审判员  周 彬 审判员  李 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