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震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金建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与江西震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终字第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建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震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楼小彬。
原审被告萍乡市聚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晓,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建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不服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85-1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金建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处理,请求依法撤销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85-1民事裁定,裁定该案移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萍乡市安源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江西震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聂奇能
代理审判员*敏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叶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