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明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安平县川森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与陕西明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125民初1213号******
原告:安平县川森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东两洼村村南500米处。******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明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含光路南段1号怡和国际B座25层。******
法定代表人:杨树斌。******
被告:**,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兴庆区北京路祥安巷25号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平县川森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明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平县川森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97元,由原告安平县川森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