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平县川森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明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平县川森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97元,由原告安平县川森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