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02民初170号
原告:陕西明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杨树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明倩,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桉硕,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渭南韦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与崇业路。
法定代表人:赵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兰一,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陕西明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渭南韦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受理。
原告陕西明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1225000元及补偿费800000元共计202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款项的资金占用费1499820元(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3日),并承担自2021年12月14日起,以本金2025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报价利率计算及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费;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3年对榆(林)商(州)XX庄XX段XX公路建设项目进行了投标,并于2013年11月12日向被告支付了履约保证金1225000元,但由于被告原因,项目停止施工。2017年4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合同解除协议》就签署的榆(林)商(州)XX庄XX段XX公路建设项目陕施合字2013韦罗LT1合同解除达成约定。被告应按照《合同解除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向原告支付履约保证金1225000元、补偿费800000元共计2025000元。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履约保证金及补偿费,但经原告发函催告后,被告仍未履行义务,故诉至法院。
被告陕西渭南韦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合同约定管辖不在渭南市临渭区,临渭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同时,被告表示,涉案工程所在地在渭南市大荔县。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所在地在渭南市大荔县,故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35000元,本裁定书生效后退还原告陕西明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福红
审 判 员 赵佩璋
审 判 员 田利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武 航
书 记 员 程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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