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2民初4455号
原告汉中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王**荣。
委托代理人钟积华,汉中市汉台区鑫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杨树斌。
本院在审理汉中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50元,减半收取4975元,由原告汉中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 展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陈梓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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