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明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汉中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2民初4455号
原告汉中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王**荣。
委托代理人钟积华,汉中市汉台区鑫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杨树斌。
本院在审理汉中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50元,减半收取4975元,由原告汉中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 展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陈梓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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