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781执异3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西新大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中段星泰名苑二栋十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746074911Q。
法定代表人华石水,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瑞金市泰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瑞金市黄柏乡湖岭村杰子脑(瑞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MA35F7H814。
法定代表人:谢红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赣州市坤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马祖岩万松山1排4栋40号1#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9528229X6。
法定代表人:余厚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瑞金市泰丰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新大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市坤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江西新大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冻结其中国建设银行赣州章贡支行36×××28账户、赣州农商行南桥支行13×××73账户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2020)赣0781执异2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异议人不服,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赣07执复43号执行裁定书,发回重新审查。我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江西新大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异议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主动履行支付了500000元,债务形成系因发包方瑞金市长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坤盛公司拖欠工程款导致,异议人也起诉了发包方请求支付工程款,目前该案已经开庭正在进行工程造价审计,一旦该案得到支持并得以实现工程款债权后,异议人即可清偿执行案款。异议人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故意不履行,两个账户被冻结后,无形中给异议人的经营带来极大障碍和负面影响。根据上级精神,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要慎重保全及查封正常营业民营企业的账户,要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蓄水养鱼,促进民营企业恢复生产经营能力,故恳请法院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
本院查明,瑞金市泰丰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新大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市坤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江西新大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00元,被执行人江西新大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动还款260000元,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于2019年12月3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3月19日,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江西新大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有存款,故裁定冻结了江西新大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赣州章贡支行36×××28账户、赣州农商行南桥支行13×××73账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江西新大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赣州章贡支行36×××28账户、赣州农商行南桥支行13×××73账户符合法律规定。对异议人江西新大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江西新大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小通
审判员 宋 英
审判员 李铭扬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