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781执924号之二十五
申请执行人瑞金市和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沙洲坝五兴精制米加工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071807581J。
法定代表人:梁海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新大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中段星泰名苑二栋十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746074911Q。
法定代表人:华石水,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西新大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中山北路3区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MA35NHUU5B。
负责人:李玉卿,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赣州市坤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马祖岩万松山1排4栋40号1#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9528229X6。
法定代表人:余厚生,该公司负责人。
瑞金市和盛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新大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新大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赣州市坤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赣0781民初4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瑞金市和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钢材款3587818.2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1390元、律师服务费40000元、执行费38278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通过E中心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自2021年2月24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少量存款,我院已冻结其银行账户,并进行了扣划,收取执行费10000元后,兑付给申请人45286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前往瑞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不动产。
4、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发布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江西新大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新大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赣州坤盛置业有限公司的法人高消费行为。因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西新大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新大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赣州坤盛置业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
5、于2021年6月21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并制作了约谈笔录,告知其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情况,向其了解被执行人有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相关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被执行人江西新大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新大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赣州坤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也将其财产的相关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释明,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暂未执行到位金额为钢材款3587818.2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6104元、执行费2827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德泉
审 判 员 钟 强
审 判 员 胡九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石求兴
书 记 员 曾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