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平安建筑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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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6民初133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邦武,浙江菇乡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被告:***,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
被告:李子法,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
被告:庆元县平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庆元县松源街道竹坑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5681949953。
法定代表人:唐良花。
原告***与被告***、李子法、庆元县平安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庭外自行达成和解,被告方已履行义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计10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运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吴烁烁
书记员李彩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