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平安建筑有限公司

庆元县平安建筑有限公司与庆元县淤上乡淤上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126民初1793号
原告:庆元县平安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5681949953,住所地庆元县松源街道竹坑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百山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元县淤上乡淤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庆元县淤上乡淤上村。
法定代表人:***,任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菇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庆元县平安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庆元县淤上乡淤上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公开审理。原告庆元县平安建筑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元县平安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4元,减半收取计1457元,由原告庆元县平安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范敏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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