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闽0583行初36号福建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闽0583行初36号
原告福建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新华东路南侧、元光南路西侧家芗0596(都市名城)3幢2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91746129W。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泉州分公司经理。
被告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城市展馆。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撤销对其的行政处罚、争议事项已不存在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