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1619号
原告上海东聚电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叶标。
委托代理人罗育根,男。
被告嘉兴繁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聚电线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繁荣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东聚电线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聚电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4.20元,减半收取,计187.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小芬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