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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24民初3342号之一
原告:嘉兴繁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通元镇创业路8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6094590062。
法定代表人:沈惠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漆小琳,瞿莎莎(实习),浙江海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久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天荒坪南路99号(安吉商会大厦)1幢2单元2002室-2(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736866763Q。
法定代表人:于九斤。
原告嘉兴繁荣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久天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嘉兴繁荣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嘉兴繁荣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财产保全费520元,由原告嘉兴繁荣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亚平
二O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冯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