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424执21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繁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盐县***创业路8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60945900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大厦1幢办C2201室-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MA2BCMNE7Q。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繁荣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424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繁荣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417592.9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77450元(已冻结扣划,其中13557元出账为案件诉讼费、保全费),无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的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虽登记有**市玉泉路东,四联路北的土地,但该土地对应楼盘现已全部售罄,该土地所有权应为全体业主共有,不能进行司法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23年2月22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563893元,尚未执行到位853699.92元,本案执行费16576元被执行人未缴纳。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且未申报财产情况;本院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繁荣电器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424执21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