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繁荣电器有限公司

嘉兴繁荣电器有限公司、浙江中友实业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10执74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嘉兴繁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海丰中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中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鑫园路5号。
申请执行人嘉兴繁荣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中友实业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10民初115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兴繁荣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中友实业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投标保证金10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损失1812.5元(按年利率4.35%自2016年3月12日暂计算至2016年8月11日,此后至款项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按上述标准另计)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3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中友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中友实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中友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当地基层组织对被执行人浙江中友实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存款、车辆及不动产。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中友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浙A×××××、浙A×××××号车辆,但实际未扣押。截至2018年6月22日,本案的执行标的全部未能执行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中友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中友实业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嘉兴繁荣电器有限公司。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