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繁荣电器有限公司

嘉兴繁荣电器有限公司与海宁市社会发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81民初479号
原告:嘉兴繁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609459006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涛,浙江海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市社会发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693630936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嘉兴繁荣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市社会发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嘉兴繁荣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繁荣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繁荣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嘉兴繁荣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蒋**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吕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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