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通宝莱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乐安居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执异161号
申请人深圳市乐安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福强乐安居三楼38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600996736。
法定代表人伍怀亮。
委托代理人刘亚方,广东度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欣妮,广东度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中心路兰香一街2号海王星辰大厦一层102、二层203、204、205及八、九、十、十九、二十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75895359。
负责人邹宏亮。
被执行人深圳市通宝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三路南深茂商业中心19A-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17813K。
法定代表人吴文洲。
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利品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中路17号国际人才大厦8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116015X1。
法定代表人何群。
被执行人吴文洲,男,汉族,1960年11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庄淑君,女,汉族,1959年12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吴友平,男,汉族,1965年12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8年3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深圳市乐安居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资产转让协议等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4民初43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1)粤0304执恢3467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深圳市乐安居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资产转让协议、债权转让确认函、转让合同、电子回单、客户回单、收款回单、报纸新闻等材料。其中,资产转让协议、转让合同载明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将涉案债权全部转让给申请人深圳市乐安居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确认函显示申请执行人确认申请人深圳市乐安居置业有限公司获得上述涉案债权,同意本次变更;公告显示本次债权转让已进行登报通知。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经债权转让,申请执行人已将涉案债权全部转让给申请人深圳市乐安居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人深圳市乐安居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对申请人深圳市乐安居置业有限公司的变更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深圳市乐安居置业有限公司为(2021)粤0304执恢346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陈奕芳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吴品芬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范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