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3民终45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雳,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通***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三路南深茂商业中心19A-C。
法定代表人:吴文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曦,广东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漫洁,广东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茅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通***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宝莱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20)黔0382民初3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茅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2020)黔0382民初3198号民事判决,依法发回重审。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安装公司已竣工、合同目的大部分已实现、上诉人已使用多年,事实认定均错误。首先,一审法院只听信通宝莱公司单方制作的函件一面之词,据此认定工期延误的原因在于上诉人,颠倒了合同权利和义务,有失公允。其次,司法鉴定报告结论明确载明案涉工程绝大部分系统未达到合同要求,无法使用。二、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支付剩余工程款,显属不公案涉工程合同明确约定,剩余工程款的支付需经验收合格,在因不符合验收要求未通过验收且无任何证据证明质量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却主观臆断案涉工程质量合格,判令上诉人支付工程款,造成上诉人支付巨大的对价却无法实际使用,显属不公。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显属错误,本案完全不符合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所规定的条件和情形,一审法院据此判令上诉人支付工程款,法律适用显属错误。
补充:一、一审认定上诉人使用案涉工程多年是错误的,如门禁系统无法使用,上下没有加装。至今为止上诉人约有1000个门使用的是传统的锁。另外中央控制台等基本都没有使用,主要是功能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硬件安装完成不代表功能能正常实现。二、案涉工程未通过验收,根据合同约定,未达到支付条件。三、被上诉人存在违约或过错,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硬件部分的工程款是错误的,应区分对方的责任。四、刘海是在离职前一天才签收相关材料,上诉人未授权刘海有权代表我方签字,在我方不认可的情况下,一审仅凭对方单方制作的材料单,作为裁判依据是错误的。
通宝莱公司答辩:一、一审判决认关于案涉合同已竣工,合同目的大部分已经实现、上诉人已使用多年的认定是正确且符合客观事实。首先,一审判决所审查的函件是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往来的函件,而并非仅仅是被上诉人一方发出的函件。函件中大部分是上诉人递交提交法院作为证据使用的,上诉人在确认其自身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前提下,反过来声称函件是被上诉人单方制作的一面之词,实为狡辩。其次,上诉人称“司法鉴定报告结论载明案涉工程绝大部分系统未达到合同要求”完全是偷换概念。本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于硬件部分的安装铺设已经完成的事实均无异议,仅对软件平台功能是否实现及其原因存在争议,故由一审法院委托对此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显示“软件平台”部分未达合同要求(且原因并非仅被上诉人一方责任),上诉人却将之替换为“案涉工程绝大部分系统”未达到合同要求,同时上诉人无视其在竣工材料中所作的“工程试运行正常”的确认,声称案涉工程试运行不符合合同要求,无法使用。事实上,案涉《酒库智能化系统设备采购安装及相关服务工程合同》项目按照《投标文件》(商务文件)第154页至第162页是分为五个部分,分别是“一、监控系统;二、门禁系统;三、其他系统;四、平台系统;五、网络系统”,其中每个分部分项的具体设备名称、型号、标准以及价格都十分清晰明了。从案涉招投标文件以及工程合同也可以明确看到:1.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提供的服务是各个系统设施设备的购买、安装、调试、维护以及软件系统优化等工作;2.平台系统仅仅是整个合同项目中的一个分部分,且该部分仅占整体项目的9%。而对于案涉合同的其它四个部分,被上诉人依约按时完成了所有工程的安装和调试,也由上诉人现场负责工程师刘海签名确认施工过程中的各类文件,上诉人的检查结论均为:检测合格。上诉人对于刘海作为其公司员工签名确认该行为亦无异议。上述可见,一审判决认关于案涉合同已竣工,合同目的大部分已经实现、上诉人已使用多年的认定是正确且符合客观事实的。第二、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剩余工程款。一审判决要求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的剩余工程款中扣除了软件平台部分的款项,且没有支持被上诉人关于工程款利息的请求,对此被上诉人是有异议的,但鉴于被上诉人目前确实无力承担上诉费用,故没有提起上诉。而上诉人甚至对一审判决扣除软件平台工程款及网络智能管理中心工程款后要求被上诉人承担的剩余工程款提出质疑,被上诉人认为,其观点是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首先,被上诉人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上诉人现场工程人员也予以确认,上诉人提出的种种问题并不能归责于被上诉人,司法鉴定结论也并无确认软件平台功能无法实现系被上诉人的原因所致。故上诉人剩余未支付的工程款不应扣除软件平台部分的工程款。其次,被上诉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带资近千万,为上诉人购买并安装调试全部硬件设备,上诉人相关部门已实际控制被上诉人的合同成果,一直使用至今。相关工程项目未能正式验收原因及责任在于上诉人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虽然上诉人诸多的不作为,但被上诉人始终秉持友好合作与和谐双赢的投资理念,持续完善做好项目维护运营工作,直到本案进入诉讼程序,被上诉人还一直为上诉人提供设备和软件平台的维护。工程自2014年竣工以来,上诉人控制合同成果后,以内部各部门相互推诿的方式与被上诉人交流并拖延验收及支付工程款。若案涉工程真如上诉人所称的“确实无法使用”,则上诉人早已在2014年提出解除合同。第三、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规定作出判决是正确的。如前所述,被上诉人依约按时完成所有工程的安装和调试,也由上诉人现场负责工程师刘海签名确认施工过程中的各类文件,且被上诉人在2014年即向上诉人提交了竣工材料请求验收,上诉人实际控制并使用案涉合同成果,却迟迟不予验收。在此前提下,上诉人再提出质量不合格的抗辩本身就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补充:一、门禁的问题,鉴定机构和法官都去现场看过,因为对方的门都是多年老化变形的铁门,门禁锁已安装,只是不能自动关上。天地锁不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因门无法自动关上,双方打算协商安装天地锁,后面因为酒库的安全原因,所以没有按。二、中央控制台(定制系统集成管理平台)是系统的一部分,可以使用,只是有部分功能未能用上,一审法院对此也未支持。三、在事实上,工程通过了验收,刘海签收被上诉人提交的竣工材料,经过双方事后多次函件来往沟通,确认了硬件部分无问题,软件部分及未采购的部分从合同中予以剔除,之后双方共同确认软件部分及未采购的部分的内容,且在一审中提交给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四、刘海的确认,上诉人的当庭陈述不属实,刘海在过程中有很多签名,不仅仅是离职前一天有签名;一审第一次开庭时,上诉人的两个代理人都承认刘海是其员工,代表公司处理有关的事务,对刘海代表公司的处理行为无异议。五、过错责任是体现在软件平台的设计上,硬件的铺设上我方无过错,故一审认定软件部分按70%的比例来分摊履约保证金的返还责任合理合法,硬件应全额付工程款。
通宝莱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254,198.94元及该工程款的利息(利息起止日期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914,885.56元及利息(利息起止日期自2016年4月5日起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茅台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酒库车间智能化系统设备采购安装及相关服务工程合同》;2.判决反诉被告通宝莱公司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工程款2,744,656.69元及其利息(以该工程款为基数,利息起止日期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决反诉被告通宝莱公司立即将案涉项目工程相关设备进行清场处理(若第二项请求得到支持)。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经招投标程序,通宝莱公司被确定为茅台公司酒库车间智能化系统采购安装及相关服务工程的中标单位。招标文件载明:中标价9,148,855.63元。
29.3如果中标单位违反合同中任一条款,招标人可撤回受标或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单位并按合同中的相应条款承担法律责任。29.4履约保证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20日内无息退还。
2013年6月,双方签订《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酒库车间智能化系统设备采购安装及相关服务工程合同》,合同约定:
1.4合同项目具体内容为:乙方(通宝莱公司)完成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酒库车间智能化系统设备采购安装及相关服务工程的施工。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实现系统正常稳定运行的全部设备和材料;所必需的勘察、设计、施工、调试、运行、验收等工程服务以及招标文件中所列明的要求。
1.5合同工期:交货期:1个月;安装工期:货到验收合格后开始安装,2个月安装完毕并交付使用(总工期为3个月),从签约进行之日起核定工期。
1.6履约保证金:按中标价格的10%,既人民币914,885元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规定,乙方履约支付至甲方(茅台公司)指定账户。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后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20天内无利息退。
2.1.8若乙方未能按照工期要求按时完工,除本合同中明确工期予以顺延的情形外,每延迟一天,乙方应支付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作为延期违约金,直至工程完工之日止,延期5个月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1合同总价9,148,855.63元。付款方式:a工程预付款: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签订合同7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给乙方作为预付款,计2,744,656.69元;b方在2013年8月31日前,完成系统安装调试完工毕并初步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计5,031,870.6元并全额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c乙方完成全部系统的施工、调试、运行,通过相关部门最终检验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计914,885.56元,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d质保期为两年,质保期满后,乙方按合同第四条(4.1)条款履行保修责任的情况下,甲方支付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
5.3本工程不用水,电费按照工程总造价的0.8%,在结算时扣除。
7.1因工程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可由有权第三方质量鉴定检测单位进行质量鉴定。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验收通过,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9.1乙方在工程完工并自行调试合格,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30天内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工程竣工资料(一式三份)。甲方收到申请和竣工资料后10天内予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若工程竣工资料符合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组织验收;若不符合要求,乙方应按甲方的意见,对工程或竣工资料进行整改或补充,并重新申请验收。
9.2工程验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国家颁发的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规定、规范、对各个子系统和整个系统的性能、运行功能分别进行测试、评估。合格的,甲乙双方办理工程交接手续;需修改的,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并接受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竣工交接手续。
工程合同签订后,通宝莱公司2013年6月14日缴纳履约保证金914,885.56元至茅台公司账户。2013年8月9日,通宝莱公司向茅台公司申请工程开工,茅台公司于当日审核通过。2013年8月21日,茅台公司支付工程款2,744,656.69元至通宝莱公司账户。
2013年10月5日,茅台公司信息中心向茅台公司就案涉工程变更项目书面报告,获批同意后,2013年12月27日,通宝莱公司、茅台公司又签订《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酒库车间智能化系统设备采购安装及相关服务补充合同》,合同约定:
一、工程名称、合同内容、工程总造价、结算方式
2、合同内容:(1)KGB管变更SC钢管(2)门禁增加数量安装(3)增加配电。
3、工程总造价:此次工程暂定总造价为850,000元,具体包含内容详见合同附件“增加报价汇总表”及其分项报价表。
4、结算方式:此次补充合同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属主合同的项目清单增减数量按主合同中标的综合单价计算,原主合同中没有的项目清单按已审定的综合单价执行。原合同中标中综合单价及审定综合单价详见附表。
四、工期:开工日期初定为2013年11月,本补充合同工期70天,按双方商定的施工计划进行施工,甲乙双方都不得无故延误。
五、付款方式:主合同工程与增加工程同步完工并经过初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工程暂定总造价的70%即595,000元。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决算付至结算总价的95%,剩余5%质保金随同主合同的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余款。
因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工程任务,通宝莱公司、茅台公司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为:
2013年11月26日通宝莱公司向茅台公司发送《茅台项目施工进度汇报总结》,分析原因为:1.项目经理交接脱节;2.购买泰科门禁涉及报送等问题采购周期较长;3.定制酒库综合集成度较高,造成项目集成平台没有正常实现功能对接;4.投标清单存在漏项问题,导致工程采购申请与实际施工进度计划存在效率滞后;5.大屏拼接系统、H3C厂商配合不到位。
2013年12月25日,茅台公司向通宝莱公司发送《工程延期告知函》,要求通宝莱公司抓紧材料采购,加快施工进度,并函复。当日,通宝莱公司对此予以回复。
2015年5月19日,通宝莱公司向茅台公司发送《关于贵州茅台酒库车间智能化系统项目需要综合协调的工作汇报》,内容有:一:1.请求业主方允许通宝莱公司现场人员在办理相关手续后,进入控制中心,以便进行远程测试和调试,尽快解决泰科门禁接入平台的问题;2.业主方协调网络接入方式,以便能够处理好GPS地图接入平台;3.业主方联系车牌识别系统、周界报警系统和消防系统的设备供应商,向我公司提供接入协议或接入接口及驱动,并给予足够的授权,以便完成上述三个系统的接入工作;4.业主方能够联络视频监控系统的设备供应商,给予我公司完整的接入协议和开发包。
2015年5月27日,通宝莱公司向茅台公司发送《关于贵州茅台酒库车间智能化系统项目解决方案概要的汇报》,内容有:
一、对于最困难的泰科门禁接入系统问题,由于供货方无法提供需要的技术支持,致使项目实施处于停顿状态。现我司通过自己单方面的努力,寻找到了解决办法。制定了两套解决方案,具体为:第一方案:利用我司从境外找到泰科门禁驱动程序,将其系统接入平台。第二方案:如果该驱动不能在贵司所使用设备上使用,我司会另外聘请专业人员为贵司的该项目量身打造一个专门的解决办法,将泰科门禁的数据显示链接到我司所提供平台上。对于上述方案的实施时间:第一方案如果在外网网络、供电、人员进入现场等问题解决的前提下,最快可以在一到两周内完成解决。如果实施第二方案,需要再做详细的具体评估,初步预计实施时间为两个月以内。上述时间包括对实施方案做测试的时间。
二、对于GPRS系统显示定位不准的问题:恳请贵司能帮助协调将网络接入模式由现在的拨号上网方式恢复为接入施工时的接入模式。
三、对于围界系统和车牌识别系统:由于贵司无法为我司提供上述系统的开发包或者数据接入接口和接入驱动,我司确实无能为力。关于该问题,我司已在多个场合多次向贵司提出,并已得到贵司的确认:不再将该两项系统的接入列入该项目需要实施的范围内。
四、对于消防系统:因为消防系统的重要性,我司无法也不能擅自调整该系统的任何已有设置。我司希望贵司能协调设备供应商派专人协助我司解决目前所遇到的地址码设置问题。如协调供应商确有困难,我司建议采用在监控中心单独放置一台显示器显示该消防系统的方法将其接入中心,此方案我公司可以独立完成。
2015年12月10日,通宝莱公司向茅台公司发送《关于贵州茅台酒库车间智能化系统软件施工情况的进度汇报》,内容有:1.系统视频接入工作已经全部完成;2.门禁系统目前正在进行调试、安装和测试,预计在2016年1月11日前完成;3.消防系统,对接工作预计在2016年1月11日前完成;4.GPS车辆定位系统,目前已完成该系统的对接,但是由于不明原因,最近一直看不到车辆在地图上的实时状况。二、泰科门禁为贵公司推荐认可的唯一品牌,一直不愿提供接入接口和接入驱动,致使该项目的实施进程被拖延,需要贵州单位协助协调泰科尽快解决。三、H3C管理服务器和交换机设备供应商:该项目标书已指定核心交换机的品牌和型号,该公司已经发货,因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上述多个问题,给我公司现金流造成了巨大的压力无力付款,设备供应商中断了技术支持,希望贵单位帮助协调进行调试。
2016年3月,通宝莱公司编制《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酒库车间智能化系统采购安装及相关服务工程竣工资料》申请茅台公司对本项目进行验收工作,竣工资料里的《工程联系函件》、《变更单》、《签证单》、《设备安装调试报告》、《设备单栋调试记录表》、《分部工程安装完工记录》、《系统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系统试运行记录表》、《系统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系统使用试运行报告》上茅台公司工作人员刘海分别在上述材料“建设单位现场负责工程师”、“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施工单位配合人”、“建设单位意见”、“甲方项目人员”签字确认。但茅台公司认为通宝莱公司项目有部分软件平台未达到合同约定未予以验收。
2016年4月18日,通宝莱公司向茅台公司发送《关于茅台酒厂酒库车间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之软件平台功能实现的情况说明》,内容为:目前尚未完全实现功能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未实现对接的系统:此项所包含的未对接系统,按照酒库车间检查后提出的意见,主要为:电子围栏系统、停车场车辆识别系统、访客系统和剩余电流监控系统四个内容。我方说明如下:
电子围栏系统:按照我方掌握的情况,电子围栏系统的设备供应商为两家公司,因设备使用年限已经很长,供应商已经无法提供将该系统接入平台的对接协议,无法实现该系统的对接工作,就无法实现将该系统融入平台的合同要求。
停车场车牌识别系统:因设备供应方无法提供将该系统融入平台所需要的对接协议,因此,无法实现将该系统融入平台的合同要求。
访客系统:该系统为此次施工新增的系统,我方已按照合同要求,早将该系统的设备送抵现场,但由于贵司一直未明确告知该系统的具体安装位置。所以一直未完成该系统的安装、调试和融入平台。我方承诺:只要确定该系统的具体安装位置,并确保保安装置具备网络连通的条件,我方即可以实现将该系统融入平台的合同要求。
剩余电流监控系统:因为合同中并没有该系统融入平台的需求,我方也从未接到甲方予以增项的通知,因此,无法在此次施工中实现将该系统融入平台的要求。
二、报警联动功能未实现:针对该问题,贵方已与我方及相关各方做过多次沟通、协调,由于贵司安保部门之前对于开放视频监控权限持谨慎态度,所以无法实现报警联动的功能。而我方应用于该项目的平台,本身就具备报警联动的功能,因此,如贵方安保部门就开放视频监控权限的处理办法有所改变的话,在贵方安保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提供了视频监控的权限,并提供酒库车间相关需联动部门摄像机的IP地址后,我方经过短暂的调试,很快可以实现报警点与报警部位周边摄像机的联动功能。如果贵方要求存储该报警联动画面,则需要与监控硬盘录像机的设备供应方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协调,与我方联调联试,共同完成上述报警联动信息的存储。
2016年4月19日,茅台公司信息中心就通宝莱公司案涉项目未实现功能的情况说明上报,茅台公司多个部门与通宝莱公司人员于2016年4月21日召开协调会,但双方均未提供协调会的相关会议记录。
2016年8月15日,茅台公司发送《致深圳市通***技有限公司的函》,内容有:2016年8月9日,酒库车间、信息中心等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在马鞍山酒库现场实地察看了集成平台的现场实施情况和各相关功能的演示,并听取各方汇报。针对现已完成情况并结合出现的问题,酒库车间和信息中心进行了全面梳理,现将本项目存在的问题向贵司反馈,望贵司对照梳理,提出解决方案,逐项落实整改,主要问题如下:
一、平台功能
1.数字监控系统集成:(1)现酒库车间反映的主要问题是部分区域的摄像头没有在平台上显示,视频监控无法与门禁系统联动;(2)酒库各片区管理平台内的摄像监控没有筛选,不能实现分片区只需观看和操控该分片区的监控画面,马鞍山片区观看和操控所有片区监控画面;(3)消防报警只是模拟验证,至于功能是否满足,建议到现场验证为妥。
2.GPS车辆轨迹系统集成:GPS车辆轨迹系统集成不能实现酒罐车数据实时上传到集成平台展示。
3.消防集成:目前集成平台上只显示了马鞍山32幢库房的消防信息,还有9幢库房没有喷淋设备位置显示信息,消防系统误报率高。另外,如果只能观看,不能远程操控,没有实用价值。
4.门禁系统集成,门禁系统未实现与摄像头发生联动关系,相关功能还需确认。
5.电子围栏系统集成:集成平台未实现电子围栏系统的集成,与电子围栏系统关联的功能都无法实现,如视频联动等。
6.停车场车牌识别系统集成:马鞍山片区食堂门口岗亭安装了车牌识别模拟演示功能,但只能识别部分车牌。合同内约定车牌识别系统的功能并不只是识别,应该是提供黑白名单功能,将车辆信息写入系统,只有当车牌与系统内的车牌号一致时,道闸自动打开放行。
7.系统集成平台:平台界面布局不合理,没有体现系统各个集成模块之间的关系。现场运行情况不稳定,多次演示中均存在卡、慢、操作太复杂等现象,且该平台在运行过程中会出现大量进程报错。
二、项目管理
从2015年4月以来贵司现场管理技术施工人员只有1-3人,现场管理人员沟通协调能力不足,不能及时有效的反映和解决问题。
上述问题请贵司对照梳理,安排技术开发人员到现场,并于8月31日前参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要求进行项逐项说明和落实完善。本月底我中心将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对照合同内容要求进行项目预验收,未未完成的功能和模块从合同中扣除。
2016年8月18日,通宝莱公司就《致深圳市通***技有限公司的函》复函,内容有:
一、平台功能
1.数字监控系统集成:(1)部分区域的摄像头没有在平台中显示,针对此问题,我司实际在4月22日协调会议确定由安保部授权宇虹公司向我公司放置于酒库车间的平台开放录像调阅等功能时,就已经多次反映过此类问题。时至今日,我司没有拿到一份完整的包含上述信息的资料,如果出现部分酒库车间区域摄像头没有在平台中显示,一定是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疏漏。建议由贵中心协调使用单位酒库车间,将所有没有在平台中显示的各区域摄像头,向我司出具一份详细的清单,并列明该摄像头所处的位置、在安保部监控系统中的设备名称和具体的IP地址,我司在收到上述资料后,马上将漏掉的摄像头接入到平台中。(2)不能分片区查看和操控的问题,我们的平台中,本身就具备此功能。收到贵中心的公函后,已经责成相关人员对此做出了补救措施,现已完成对最高权限登录密码的更新,此问题已经得到解决。(3)消防报警的现场验证,我司会在近日组织人力进行现场报警联动和测试,测试完成后,会再向贵中心做专项汇报,并建议贵中心到时组织专业人员到场验证。
2.GPS车辆轨迹系统集成,车载系统数据不能实时上传到平台中显示的问题,经过与GPS设备提供商核实,系之前所提供的客户端的IP地址发生错误,目前现场车载系统数据已实现实时上传到平台。
3.消防集成,有9栋库房没有喷淋设备位置显示信息,如数据缺少或错误,将由我司现场施工人员及时联系做出修改。消防系统误报率高,只能观看不能远程操控问题,因酒库车间目前使用的消防设备已经使用多年,设备老旧,消防设备供应商无法提供对于设备操作的SDK二次开发子程序和接口说明文档,此问题在项目开始实施后的不久就已经发现,现在这种对接模式也是在与消防设备供应商多次沟通协调,并向贵中心汇报后实施的,也是目前从技术上能够对接的最大化实现。
4.门禁系统集成,a、马鞍山片区泰科门禁已实现与视频联动功能;b、其他片区丽泽门禁也实现联动功能,前端服务开启情况下,可以监控到实时刷卡开门信息,并联动附近摄像头画面截图存储;c、无法运程操控是因为使用丽泽门禁设备的各个酒库,都没有实现门禁设备的联网,只是在各个酒库铺设局域网,没有与茅台酒厂的内部网络实现联通,只能通过丽泽门禁提供的“服务端接口”获取门的实时状态和刷卡信息,通过我司设在各个酒库的服务器将数据上传到平台,无法实现远程操作;d、关于马鞍山泰科门禁一直示启用的问题,我公司将按照之前的承诺,一如既往地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马鞍山酒库库房天地销施工单位安装天地销提供必要的协助,实现泰科门禁的正常用使用。
5.电子围栏系统集成,电子围栏由于宇虹公司无法提供有效的SDK二次开发包,我司已经书面形式向贵中心和酒库车间领导说明了此事,并提出了在此次施工中,暂时不要对电子围栏系统进行集成。
6.停车场车牌识别系统集成,停车场识别系统的集成,需要前端停车场系统具备完整的系统设备和系统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停车场车牌识别系统必须为联网系统,必须有自己的系统处理服务器。而现在现场的实际情况是:根本没有完整的停车场识别系统,这是宇虹公司在今年四月二十二日协调会上,已经明确告知所有参会人员的。后经贵中心与酒库车间沟通,要求我们做个模拟演示,以证明我公司平台具备对接停车场车牌识别系统,现我公司按照贵中心的指示,完成了停车场识别系统的所有功能。
7.系统集成平台,关于布局等问题,希望贵中心给出具体的指导意见,我司根据意见做出相应修改;关于平台运行稳定性问题,由于本平台使用的特殊性,要求一对多,或者多对多的关联报警联动,我司以根据贵中心和使用单位酒库的需求,对平台数据加载进行了优化处理,现已解决该问题。
二、项目管理
项目开始到现在,耗费了近三年的时间,不可否认,我公司在该项目施工中存在着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但是项目中需要对接各系统情况之复杂性也是客观存在的。如门禁系统原有两个品牌的门禁,现在新品牌(麦斯门禁)又加入进来,施工还没有完成,因此无法提供对接协议或者CDK二次开发包给我公司,无法实现更新门禁的接入工作,造成了部分片区的部分库房门禁看不到的情况。海湾消防设备老旧,设备商无法提供对接需要的SDK二次开发包,因此无法实现对消防设备的控制,同时很多设备处理非正常工作状态,经常出现大量的误报,给我公司平台的联动报警功能的实现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我公司在本次项目中要实现的是对各已运行系统的对接,而已运行和各系统并不是由我公司所提供的产品,系统的维保也不是由我公司承担,各系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也不是都在信息中心或者酒库车间,主管部门也非一个部门,客观上也影响了本项目进展和对接的效果。
之后,因项目的软件平台一些问题一直未能解决,通宝莱公司、茅台公司共同商议推进“酒库车间智能化项目”清算事宜,2019年7月8日,茅台公司向通宝莱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内容为:为有效推进“酒库车间智能化项目”清算事宜,望贵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之前委派专业人员到项目现场开启和运行设备,并于2019年7月12日之前推荐5家具备专业资质的技术评估机构(附名单),双方共同协商选定其中一家技术评估机构对该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鉴定。鉴定费用由贵公司先行垫付,若鉴定主要责任属我公司,鉴定费用由我公司承担;若鉴定费用主要责任属贵公司,鉴定费用由贵公司承担。
2019年7月17日,通宝莱公司就此向茅台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内容有:2.贵司要求我司在7月12日前推荐5家具备专业资质的技术评估机构,双方共同协商选定其中一家技术评估机构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鉴定,鉴定费由我司先行垫付,若鉴定主要责任属我司,鉴定费用由我司承担;若鉴定主要责任属贵公司,鉴定费由贵公司承担。我司同意贵公司上述协调建议事项。
因鉴定、清算事宜最终无果,通宝莱公司遂诉至法院,茅台公司随后应诉并提起反诉。
审理过程中,经通宝莱公司申请,由一审法院委托四川卓越蜀能电力设备检测有限公司对软件平台功能实现情况及原因分析进行鉴定,通宝莱公司付鉴定费15万元。鉴定意见为:
(一)门禁系统各功能实现情况以及原因分析
后湾门禁系统没有安装,茅台酒公司原有两个品牌的门禁,其中丽泽门禁提供了开发包,通宝莱公司接入软件平台;后湾片区茅台酒公司没有安装门禁设备,但是在合同和招标文件里面又写了后湾门禁系统,后合同又取消后湾门禁系统,故不再安装。
控制中心通过泰科厂家门禁软件实现保存卡片人员信息功能。
企业版管理软件未实现合同要求的内容,未开发支持移动客户端手机的应用软件。
指纹读卡器、访客系统的设备已经采购并存放在现场,但没有安装,合同中没有要求安装的具体位置。
二、定制系统集成管理平台各功能的实现情况及原因分析
系统故障处理功能,没有实现,故障处理方法、经验预案和后续事件处理动作没有配置,项目团队未细化需求,开发相应功能。
系统的集中监控功能,现场系统的集中监控功能,监控和门禁系统的实时动态可以实现。其他系统均无网络运行状态和工作状态,预警和报警的设定功能未见。涉及相关模块功能互联要求,技术实现要求复杂,项目团队未按照集中监控要求实现功能集成开发。
总体功能只实现C/S架构,B/S架构没有实现,项目团队未能实现。
分权限管理,合同没有要求该项的具体细节,监控系统可以实现分级管理权限。
数字监控系统集成,集成管理平台没有集成监控子系统的报警和消防报警模块功能,均通过后台程序实现,监控系统可有报警信息但未实现联动,但无配置现场点位的设置界面。监控系统模块可控制球机,但无配置现场点位的设置界面。因涉及技术要求复杂,且未见项目团队制订技术细化指标、要求,则相关功能集成开发未全部完成。
GPS车辆轨迹系统集成,现场的GPS系统被卸载,无法正常显示,无法评判。
车牌识别集成,车辆信息检索、车辆数据库黑白名单可以实现,黑名单车辆设计的联动功能和电子地图未开发,项目团队未能细化需求并实现相关功能开发。
门禁集成可以实现门的开关状体信息,但门禁巡更功能和门禁数据分析功能没有实现,主要涉及技术要求复杂,项目团队未能细化需求并实现相关功能开发。
围界集成(含报警),可实现视频联动,没有实现设备的管理控制、智能分析、视频诊断等,主要涉及技术要求复杂,项目团队未能细化需求并实现相关功能开发。
消防集成,平台未集成消防系统模块,只有一个消防系统的引导按键,采用嵌套的方式,直接链接至厂家消防系统软件,具备视频和门禁控制联动,但报警时未提供行动预案。因需求复杂,项目团队未能实现相关功能开发。
其他功能,现场马鞍山厂区门禁状态显示功能有,其他功能未开发并入软件集成平台,因需求复杂,项目团队未能实现全部功能开发。
(三)承载网各功能的实现情况及原因分析
承载网各功能未实现,其h3cimc网络管理平台设备没有采购,“提供50个网络设备节点、设备采用B/S架构、基础网管平台及50个网络设备节点license”,亦没有采购。双方对平台设备未采购均予以承认,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纠纷。通宝莱公司、茅台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涉案合同合法有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涉案工程是否已通过验收,涉案合同是否应予解除。
焦点一:案涉工程并未通过验收。首先,虽然茅台公司工作人员刘海已于2016年3月1日在《系统使用试运行报告》上签字,但案涉工程涉及茅台公司多个部门,在茅台公司未授权刘海个人进行初步验收的情况下,刘海的签字并不能代表涉案工程已经茅台公司初步验收。第二,茅台公司在2016年8月15日发送给通宝莱公司《致深圳市通***技有限公司的函》中提及“本月底我中心将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对照合同内容要求进行项目预验收”,说明茅台公司未认可涉案工程已初步(预)验收,而通宝莱公司收到函件后对此并未提出异议。综合上述理由,认定涉案工程虽已基本竣工但未通过验收。
焦点二:茅台公司主张解除《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酒库车间智能化系统设备采购安装及相关服务工程合同》的理据不成立但案涉合同应予以解除。首先,涉案工程至今未竣工验收,已经远超合同约定的工期是事实,但从双方往来邮件内容及合同约定的义务来看,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不仅是在于通宝莱公司,茅台公司各部门配合及与之前的供应商协调配合不畅也是工程拖延原因之一,不能全部归责于通宝莱公司。第二,案涉工程已于2014年基本安装完毕,虽然因智能化系统部分未满足合同约定尚未验收,但茅台公司从竣工至今已经使用了多年,合同目的大部分已实现,故茅台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但涉案工程智能化系统部分未满足合同约定,双方诉前通过邮件沟通协商清算的意思表示来看,双方对于通过解除合同终止权利义务打破僵局的意思表示一致,争议仅是责任如何确定及如何清算;庭审中茅台公司明确表示不再要求继续整改,通宝莱公司陈述及从鉴定情况反映现在部分硬件设备已拆除、无软件包不能对接,无实现之可能,且从系统设备更换角度来看,涉案设备也超通常更换年限,整改也无意义,进一步表明,双方均认可涉案合同无继续履行必要与意义,只是对涉案合同款项支付、返还等合同解除后的事宜存在争议,故一审法院认为茅台公司、通宝莱公司对解除合同已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之规定,《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酒库车间智能化系统设备采购安装及相关服务工程合同》应予解除。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就本案而言,涉案工程竣工且茅台公司已使用多年,通宝莱公司已完成大部分工程,未按合同约定完成部分为软件系统且系部分未完成,现已无修复必要,故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部分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但应扣除合同约定的工程总造价0.8%的电费,未完成验收的“定制系统集成管理平台”和未采购的网络智能管理中心的工程款。由此计算茅台公司工程款还应支付6,221,062.4元[(9,148,855.63元+850,000元-866,076.78元-94,755.57元)×99.2%-2,744,656.69元]。
关于履约保证金914,885.56元,根据《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酒库车间智能化系统设备采购安装及相关服务招标文件》,和《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酒库车间智能化系统设备采购安装及相关服务工程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条件是项目竣工验收合格20日内无息退还,不予退还的条件是“违反合同任一条款”。就本案而言,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通宝莱公司已经履行合同的大部分义务,现合同已经解除不再继续履行,而未完全履行合同的原因和责任双方均有,就此以履约保证金未达退还条件不予退还有失公平,根据履约情况及违约因素、占比等综合因素酌定茅台公司按70%的比例退还通宝莱公司履约保证金,即退还640,419.9元。
关于利息,涉案工程未验收达到付款条件,双方对解除合同后的清算一直未达成协议,在此之前工程款支付条件不成就,故通宝莱公司主张支付利息不予支持。
关于鉴定费15万元,双方在之前已经就鉴定费承担达成一致,由主要责任方承担,故根据鉴定意见确定由通宝莱公司承担。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七百九十三条、第八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深圳市通***技有限公司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酒库车间智能化系统设备采购安装及相关服务工程合同》;二、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深圳市通***技有限公司工程款6,221,062.4元,退还履约保证金640,419.9元;三、驳回深圳市通***技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四、驳回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492元(已减半),由深圳市通***技有限公司承担10,348元、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144元;反诉费19,802元(已减半),由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50,000元,由深圳市通***技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首先,根据茅台公司工作人员刘海对相关材料的签收确认行为来看,说明通宝莱公司的安装义务的基本已经完成,虽然软件部分存在未安装设备或软件功能无法使用的情况,但根据《工程合同》的约定,软件部分仅占整个合同内容的9%份额,故本院认定《工程合同》已经大部分履行完毕,茅台公司的合同目的大部分已经实现。
其次,虽然案涉安装工程因软件部分的原因并未通过最终的验收,但从双方的往来信件以及一审审理情况来看,茅台公司并未对硬件部分提出过异议,且在2014年安装完成后,一直使用至今,应视为茅台公司对硬件部分的安装质量的认可。因招投标合同中已将软件和硬件予以分开,故一审法院在合同解除后,根据《工程合同》的约定,在扣减通宝莱公司未完成部分价款的情况下,判令茅台公司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款,并无不当,且合情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第3在责任和过错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因案涉合同并未全部履行完毕,通宝莱公司也存有一定的责任,故在履约保证金的退还上,一审法院在充分考虑各方责任和权益的基础上,酌情判令茅台公司仅返还70%的履约保证金,已较为公允。
综上所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8288元,由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胡晓波
审 判 员 梁华勇
审 判 员 陈 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小燕
书 记 员 徐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