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执199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市民中心C30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5907069935。
负责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通***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三路南深茂商业中心19A-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17813K。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通***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8行审622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23万元及孳息。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他方式查询后,一、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因无处分价值的证明,暂不处理。二、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三辆小型汽车,因系轮候,无法处置。三、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一银行账户内存款67.09元,因金额较小,未扣划。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舒 适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