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希力普环保设备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希力普环保设备发展有限公司与无锡法拉第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06民初111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法拉第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拉第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希力普环保设备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力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法拉第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希力普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希力普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震旦
书记员  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