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06民初111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法拉第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拉第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希力普环保设备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力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法拉第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希力普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希力普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震旦
书记员 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