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豫0781民初367号
原告卫辉市泰鑫散热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希力普环保设备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东方、赵正一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希力普环保设备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80583元,并出示凭证予以证明,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应从2020年10月15日起以8058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1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对于原告要求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卫辉市泰鑫散热器有限公司向被告深圳市希力普环保设备发展有限公司供应散热器。后经双方结算,2020年10月15日,由被告的法人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深圳市希力普环保设备发展有限公司公章,其内容载明:“深圳市希力普对账单,截止到2020年9月30日,贵司欠我司货款为80583元,卫辉市泰鑫散热器有限公司,2020年10月15日”。后经原告催要该货款,被告至今未付。
一、被告深圳市希力普环保设备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卫辉市泰鑫散热器有限公司货款80583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8058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1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算,期间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920元,由被告深圳市希力普环保设备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培海
书记员 付利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