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希力普环保设备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某某环保设备发展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4805号
申请人:***等12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环保设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塘下涌社区老虎坑天恒石材8栋124.1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3043024R。
法定代表人:巫刚。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环保设备发展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3528063.00元的财产,本院以(2021)粤0306财保53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现需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环保设备发展有限公司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燕罗支行账号0000********的存款;
二、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环保设备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深圳分行账号6012********的存款;
三、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环保设备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平湖支行账号6012********的存款;
四、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环保设备发展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沙井支行账号7918********的存款;
五、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环保设备发展有限公司在广东南粤银行深圳分行账号9100********的存款。
上述冻结查封以人民币3528063.00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诗豪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海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