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希力普环保设备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朗特电机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环保设备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执149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朗特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勒竹居委会环镇东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718580806。
法定代表人:周柏池。
被执行人:深圳市***环保设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下涌社区老虎坑天恒石材8栋124、125。
法定代表人:巫刚。
关于原告佛山市朗特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环保设备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6民初6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深圳市***环保设备发展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偿还货款本金186947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计3501.7元由被告负担。因债务人深圳市***环保设备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朗特电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发现本案财产保全阶段冻结的银行账户里的金额极少,本院暂不予扣划。
2.发现被执行人有车牌号分别为粤BK××××、粤B8××××、粤B9××××、粤BY××××、粤B8××××、粤BB××××号等六部车辆,上述车辆的登记注册年份分别为2005年、2006年、2006年、2007年、2009年、1995年,因车辆使用年限较长,车辆价值较低,本院暂不予查封处置。
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标的额为0元,本案债权尚余194425.81元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未能实现,本案执行费2816.39元未扣缴到位。
本院认为,除上述价值较低的车辆和零星银行存款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06执149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深圳市***环保设备发展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朗特电机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南华
审判员  叶锐杰
审判员  李华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徐健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