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新浩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汕头市新浩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与国健康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2547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汕头市新浩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高新区科技中路11号901号房西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国健康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5号71幢3层0306室。 法定代表人:南昌吉,经理、执行董事。 汕头市新浩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与国健康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1)京0108民初2547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国健康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40万元。现汕头市新浩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汕头市新浩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与国健康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就本案已经达成调解,现汕头市新浩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国健康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40万元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 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