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协昌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协昌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安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5执416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协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南海大道4052号晶品居裙楼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1361XU。
法定代表人:朱兹昆。
被执行人:陕西安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八家巷国际公寓A座1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7963558M。
法定代表人:雷平均。
被执行人:雷平均,男,汉族,1975年10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蒲城县。
被执行人蒙小平,男,汉族,1978年1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蒲城县。
被执行人刘蓓,女,汉族,1982年12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蒲城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协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安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雷平均、蒙小平、刘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7668号民事判决、本院(2016)粤0305民初60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121757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安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雷平均、蒙小平、刘蓓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查证,本院经银行强制扣划到被执行人蒙小平名下银行账户135238.08元,上述款项已于2017年9月26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而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12月26日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内容为:一、被执行人于2018年1月2日之前想本院支付人民币100万元整;二、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本院收到人民币100万元整后,解除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及摘除被执行人的失信名单;三、被执行人于2018年3月15日前向本院支付人民币464878元整;四、被执行人于2018年6月30日前结清所有执行案款,则所有利息计算截止于协议签订之日,若超出上述日期,则按执行起始日期计算利息;五、被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日前向本院付清所有执行案款;六、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成立并生效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2017)粤0305执4168号案件的执行。因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现正处于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亦对本案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0305执41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羊大雄
审判员  蔡建东
审判员  李艾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志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