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协昌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协昌科技有限公司与***交通运输局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涞执字第5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协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兹昆,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张新顺,系该局局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涞民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交通运输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交通运输局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交通运输局在中国工商银行***支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交通运输局在中国工商银行***支行xxxxxxxxxxxxxxxxxx账户的存款146685.00元。
二、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孙志国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郭文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