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协昌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协昌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安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雷平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5执保222号
原告:深圳市协昌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南海大道4052号晶品居裙楼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1361XU。
法定代表人:朱兹昆,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爱平,江西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彩甜,江西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安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八家巷国际公寓A座1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0000100201985。
法定代表人:雷平均。
被告:雷平均,男,汉族,1975年10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蒲城县。
被告:蒙小平,男,汉族,1978年1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蒲城县。
被告:刘蓓,女,汉族,1982年12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蒲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协昌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安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雷平均、蒙小平、刘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解除原告担保人朱兹昆(身份证号)作为本案担保的房产,原告担保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2517714元,担保期限至担保查封的财产解封之日止)。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协昌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朱兹昆名下位于深圳市XX房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贺冬红
人民陪审员  林映飞
人民陪审员  蔡丽璇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珏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