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协昌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协昌科技有限公司、陕西***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5执4168号 (2021)粤0305执恢17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协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南海大道4052号晶晶居裙楼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1361X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八家巷国际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7963558M。 法定代表人:**均。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2年12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蒲城县。 被执行人:**均,男,汉族,1975年10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蒲城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蒲城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协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能科技有限公司、**、**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766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121757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17)粤0305执4168号。在原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执行到1835238.08元并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且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处于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对该案申请终结该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在原案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向本院支付款项900610.84元;本院支付申请执行人889316.84元,收取执行费11294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共11294元已收取,本案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305执4168号、(2021)粤0305执恢179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 蕾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