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民申98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均,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协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陕西***能科技有限公司、**均、***、**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协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7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陕西***能科技有限公司、**均、***、**因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熊 忭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