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协昌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能科技有限公司、**均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民申98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均,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协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陕西***能科技有限公司、**均、***、**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协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7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陕西***能科技有限公司、**均、***、**因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熊 忭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