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6467号
原告:成都兴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成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音积,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领域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攀。
原告成都兴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领域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原告成都兴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兴锋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兴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27元,减半收取计7863.5元,由原告成都兴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匡婷婷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