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领域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领域集团有限公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1民初27774号 原告:广东领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高新区科技东路8号领域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该公司员工。 被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亿创街1号406房之2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领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领域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控股公司支付质保金32722.5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按判决生效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贷款基础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7月11日起计算);2.判令被告**控股公司支付违约金65445元;3.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控股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广东领域公司与被告**控股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签订《深圳平安大厦76层**控股办公室视频会议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深圳平安大厦76层**控股办公室视频会议工程,合同最终结算价为人民币654450元。原告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工程于2017年5月30日竣工,并验收合格,质保期至2019年6月10日止。依据前述合同的约定,工程验收合格结算完成后被告应支付工程款至总价的95%;5%的质保金于保修期满2年,完成保修义务、提交齐全付款资料的30个工作后支付。截至2018年3月7日,被告按合同最终结算价(654450元)的95%计付原告工程款合共人民币621727.50元,尚结欠质保金32722.50元未付还;原告已向被告开具654450元(最终结算价)的增值税发票。质保期满后,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交《工程质保金申请报告》及付款资料,被告于2019年12月5日签收前述报告及资料,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还款项。2022年5月1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催收案涉质保金,被告也未理会。依据原、被告签订的《深圳平安大厦76层**控股办公室视频会议工程合同》第二十章、第二十一章的相关约定,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应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10%作为违约金,即65445元。 被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9日,原告(承包方,乙方)与被告(发包方,甲方)签订《深圳平安大厦76层**控股办公室视频会议工程合同》,约定(节选)由原告承包深圳平安大厦76层**控股办公室视频会议工程,工期约30天,合同固定造价626000元;本工程甲方代表受甲方委派,代表甲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但无权减轻合同中约定的乙方的责任或义务且下列事项须经甲方盖公司公章确认方有效:工程结算、涉及经济条款或工程造价的谈判;因合同第3.3.1~3款情形解除合同的,甲方不支付乙方因撤出施工现场所发生的费用,且乙方除负责承担甲方的所有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甲方指定驻项目代表为***;合同价款的支付:预付款合同总价30%;全部设备到现场经甲方验收后,15个日历天内甲方支付乙方至合同总价70%,工程验收合格结算完成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留5%质保金;本项分包工程施工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结算完成并收到乙方齐全的付款文件后于集中付款日(每月20号开始)付至本合同结算金额的95%(同时提供含质量保证金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保修期起算满2_年,乙方完成全部保修工作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提交齐全的付款资料3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质保金余额(扣除保修期间发生的所有乙方承担费用及违约金后)的100%支付给乙方。该工程于2017年6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 根据原告提交的《工程结算审批单》(载明审核总价为654450元)显示,***于2018年1月12日在该审批单签名并注明“同意办理结算,无转扣款项”,下方还有被告项目成本组人员骆艺声及成本管理部何坤的签名,并注明同意结算654450元。工程结算书已载明骆艺声于2018年1月16日签名同意工程结算款为654450元。原告分别于2017年4月12日、2017年9月15日、2018年1月25日分别为被告开具了价格为187800元、250400元、216250元共计654450元的发票。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了95%的合同款,剩余5%为质保金即32722.5元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深圳平安大厦76层**控股办公室视频会议工程合同及其附件、结算书、设备清单、工程结算审批单、工程现场签证单、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发票及当事人的**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案涉工程项目的施工,获得了被告的竣工验收,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合同约定保修期为两年,案涉工程于2017年6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至2019年6月9日保修期届满。因合同约定“乙方提交齐全的付款资料3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质保金余额的100%支付给乙方”,因原告已为被告开具了结算价款的发票,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能抗辩原告需要何种付款资料,且无证据证明原告未完成保修工作,本院视为被告支付质保金条件已成就,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质保金32722.5元。对于利息,根据上述约定,被告虽应于2019年7月10日前付款,但原告起诉状载明被告于2019年12月5日签收《工程质保金申请报告》及付款资料,按照上述约定,被告应在收到30个工作日即2020年1月17日前付款,故逾期付款利息应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0年1月18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于违约金,合同并未明确约定被告逾期付款应支付10%的违约金,原告未举证证明因被告逾期付款产生的损失金额,且上述逾期付款利息可弥补原告的损失,原告以合同解除条款的约定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领域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3272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该息以32722.5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0年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领域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74.58元,由原告广东领域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50.27元,被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24.31元并于本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原告广东领域集团有限公司径付该424.31元。保全费1032元,由原告广东领域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59.2元,被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72.8元并于本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原告广东领域集团有限公司径付该37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许 伟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