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领域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领域集团有限公司、清远市御墅莲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8民申6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广东领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高新区科技东路8号领域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员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清远市御墅莲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石府路3号御墅莲峰花园三十六号楼二层商铺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再审申请人广东领域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清远市御墅莲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1802民初2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东领域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撤销(2022)粤1802民初2685号民事判决,重审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被申请人偿还工程款168000元及增项工程款21603元;3.判令被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罚息合计553342.4元;4.本案诉讼费用均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4年8月2日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承揽清远御墅莲峰项目一期4-16#、18-19#、26-27#别墅及36-38#高层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合同生效后,被申请人直至2015年7月10日才递送《开工令》。工程正式启动后,申请人陆续将设备材料运抵项目地,但因被申请人整体工程延误,导致合同约定的施工项迟迟未能安装调试,申请人一再调整进度配合项目进展。时至2016年9月28日、10月20日,项目方(被申请人)、施工方(申请人)、管理方共同签字确认了两份《御墅莲峰一期智能化系统移交书》,移交书清晰表明申请人所承揽的工程全部交付给被申请人使用,且同步提交了《工程质量内部验收单》。被申请人在2016年10月31日递送《工作联系函》向申请人指出,经其组织验收后需整改3项问题。申请人在当天全部按要求整改完毕,监理单位及被申请人各职能部门最终在2016年11月4日一致确认该工程验收合格,至此开始计算质保期(2年),工程进入维保阶段。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13日递送的《工作联系函》所述的维保问题,申请人已在8月31日寄出新设备材料用***更换,直至质保期满,申请人一直积极响应并认真履行维保责任。按合同第六条款第3点约定,被申请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95%,即798000元;第4点约定,被申请人应在质保期满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5%的质保金,即42000元,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如约支付工程款。此外,被申请人在2016年2月23日递送《关于御墅莲峰花园一期36-38#地下室增加弱电线槽及二期已建(共12栋)别墅增加弱电智能监控系统的函》,增加工程量价款6603元;2017年3月14日,被申请人递送《工作联系函》,委托申请人深化二期智能化工程,约定设计费15000元。上述增项合计21603元至今未如约支付。质保期届满后,被申请人先因停车场开挖重做,造成设备及线路光纤问题,后因一次严重的水浸,造成设备故障,但被申请人却在2019年3月30日函告申请人进行维修,申请人回绝了该不合理要求。之后,被申请人与案外人签订《施工合同》,并委托***鑫律师事务所递送《律师函》,扭曲事实,将责任归结于申请人。对此,申请人亦作出正面回应,明确告知项目重整属于其单方行为,申请人之于合同的全部义务已履行完毕,且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工程款。此后,被申请人未就此再作出回应,亦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申请人认为:1.被申请人在一审中提及的延误工期、拒不履行维修义务的说法与事实相悖;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缺乏证据,且有证据证明遗漏重要事实;3.一审法院投递件中法人信息与申请人不符,申请人当时拒收并退回该邮件,导致申请人错失举证、质证、辩证的机会,且案件判决后,一审法院未送达判决书,导致申请人错失上诉维权的机会。基于上述理由,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申请,恳请法院予以再审。 清远市御墅莲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作**。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审查应围绕申请人再审请求的范围进行,对申请人未提出的请求事项,本院依法不予审查处理。本案审查的焦点为: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事由是否成立。 首先,关于原审诉讼的送达问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及其在再审申请书所述“一审法院投递件中法人信息与申请人不符,申请人当时拒收并退回该邮件”,即本案在原审过程中,原审法院已通过法院专递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其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该投递件中法人信息虽有误,但收件人名称及地址均为正确,申请人拒收并退回邮件理由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七条“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的规定,原审法院送达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应为有效。申请人拒收并退回邮件,拒绝应诉、消极诉讼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 其次,再审审查应针对原生效判决的范围进行。申请人申请再审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68000元、增项工程款21603元以及逾期付款罚息合计553342.4元。该请求是申请人在申请再审时提出的新诉求,并非原审判决处理的范围,亦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申请人的诉求应另循法律途径处理。 因此,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广东领域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领域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