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德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亿能电气有限公司与广西德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182民初4059号
原告:江苏亿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经济开发区沿江工业集中区港隆路508号。
被告:广西德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2号阳光壹佰城市广场2栋8-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亿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德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江苏亿能电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西德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亿能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79元,减半收取计5089.5元,由原告江苏亿能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