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人民企业集团工业电度表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航天泰瑞捷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 委托代理人黄祖发,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人民企业集团工业电度表厂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1)普民二(商)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人民企业集团工业电度表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人民企业集团工业电度表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人民企业集团工业电度表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68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8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