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302执68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航天***电子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罗湖区国威路莲塘第一工业小区112栋厂房第1、2、3、5、6层4层西。
法定代表人:于晓晖,董事长。
被执行人惠州中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和畅东四路7号。
法定代表人:黄海燕。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航天***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中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302民初8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惠州中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航天***电子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执行款人民币1671814.14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4846元,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惠州中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0元[详见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划拨(提取)存款通知书》]。
二、上述冻结、扣划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惠州中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执行标的相值的财产[详见本院《查封、扣押财产清单》等文书],以清偿债务。
本案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抵押、转让、赠与、租赁权属或作出其他形式的处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清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茂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