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3执3860号
申请人:深圳市航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国威路莲塘第一工业小区112栋厂房第1、2、3、5、6层、4层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709480。
法定代表人:丁成。
委托代理人:黄祖发,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金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金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深圳市数字技术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7578430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隗应,女,汉族,1980年1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8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航天***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金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隗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3民初309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本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符合中止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9)粤0303民初309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欣晏
审判员 刘裕林
审判员 杨桂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詹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