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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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502民初4743号
原告:北海金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解放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19932895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北海分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金海岸大道与新世纪大道交汇处往西100米处房屋三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3MA5LCDUC5X。
负责人:***。
原告北海金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北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北海金顺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海金顺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海金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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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