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鼓楼区宏达建筑设备租赁站、河南省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尉氏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211执57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211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河南省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尉氏分公司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尉氏分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严伟
书记员  苏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