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尉氏县同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223执15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尉氏县同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223民初12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原告诉被告欠工程款150000元,由被告于2020年6月15日前全部归还原告。因被执行人尉氏县同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尉氏县同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2020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2020年8月18日、2020年9月1日、2020年11月13日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11月13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4、2020年8月19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 5、2020年11月12日,与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约谈,向其告知上述调查措施和执行情况及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申请人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尉氏县同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马丽梅 审判员  陈 磊 审判员  陈亚男
书记员  丁 封